【法官说法】代购毒品收“介绍费”,一男子被判贩卖毒品罪
2022-09-14 16:13:49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岳塘新闻网 | 编辑:郭璇 | 作者:刘泽佳         

岳塘新闻网9月14日讯(通讯员:刘泽佳)一男子因抱有侥幸心理,且经不住其朋友的请托,也想从中牟利,便答应帮其朋友联络卖家购买毒品,殊不知自己已触犯刑律。近日,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,被告人尤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。

2022年2月,被告人尤某根据汪某(另案已起诉)的请托,由尤某联络卖家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(俗称“冰毒”)及甲基苯丙胺片剂(俗称“麻古”)两小包。商定后,汪某就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给尤某,尤某扣除100元后将1100元支付至其上线谭某、李某(均在逃)用以支付毒资。其后,谭某、李某将上述毒品交付给汪某,汪某支付毒资余款400元,尤某从中非法获利100元。

尤某到案后,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,且自愿认罪认罚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尤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,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。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,且自愿认罪认罚,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判处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条款之规定,对其作出上述判决。

法官说法:我国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,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无论数量多少,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予以刑事处罚。同时,2015年《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》指出,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,在交通、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“介绍费”“劳务费”,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,应视为从中牟利,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,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。本案中,尤某扣除的100元系在必要开销之外收取的“介绍费”,显然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,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。法官提醒广大市民,近年来,毒品类犯罪一直都是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领域,国家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严防、高压威慑态势,绝不姑息任何毒品犯罪。市民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,避免陷入变相加价贩卖毒品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误区,否则终将自食恶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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